顾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某系A银行F区支行企业账户客户经理,负责企业账户尽职调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其在已知相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实际经营业务、开立企业账户存在倒卖等非法交易可能的情况下,收受办卡中介被告人朱某某的好处费,在尽职调查中弄虚作假,为多人办出企业账户,致使多套企业账户被非法买卖,其中2套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接收、转移犯罪资金71万余元,账户总流水330余万元。顾某某因提供帮助,从朱某某处获利2万余元。

  经查证,朱某某充当办卡中介,利用上述方式,从顾某某及他人处成功办理出大量违规企业账户,其中14套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接收、转移犯罪资金2000余万元,账户总流水1亿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顾某某、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宣布禁止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银行相关业务;判处朱某某等其他人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明确界定行为性质。针对顾某某等涉案人员辩解不明知涉案企业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从银行人员与中介之间关系、收受好处费情况、尽职调查流程、所在银行关于反洗钱、反诈骗内控规定等方面着手调查,综合认定其主观故意,将刑事违法与一般违规、工作过失严格区分。

  开展专项治理,促进行业治理完善。针对涉案五家银行在企业账户开立环节存在的问题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企业账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在调查走访、专题座谈、分析研判基础上,通过向A银行F区支行、B银行F区支行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尽职调查、强化审核监管、加强法治宣传等意见,共同推动构建涉案各方齐抓共管格局。两家银行均已回复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金融从业人员内外勾结现象,实现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犯罪行为围绕企业账户展开,犯罪金额大,涉及银行多,特别是出现专门游走于各银行的中介人员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情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重点打击。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要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同时建议法院对其宣布从业禁止,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以案释法,筑牢法律底线,严防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本案系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违规开立企业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顾某某作为企业账户客户经理,长期从事金融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要求均应知晓,但在金钱利益诱惑下,心存侥幸,一次次越过“高压线”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行业准入和职业监督,金融从业人员应提高警惕,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职业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