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院发布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Y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20年间,Y公司在未经P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李某某决策通过非法手段抓取P公司运营直播平台的数据,并通过Y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牟利。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分工合作,以非法技术手段突破、绕过P公司设置的网络安全机制,利用编写的数据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大量获取P公司存储的各主播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页面浏览量)、UV(独立访客量)等保密数据。至案发,Y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李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李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同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补充完善证据链。本案系全市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网络数据案件,被告人在爬取被害公司存储数据后进行了一定“筛选加工”,作案手法和犯罪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鉴定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调取Y公司云服务器储存数据,同步鉴定涉案电脑、手机,通过分析研判确定行为人编写软件功能及购买其他用于作案的技术、信息等核心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多次走访被害公司,认真核实被害公司数据防护措施,明确被告人爬取数据的非公开性特征,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对“网络爬虫”分层处理,实现精准打击。“网络爬虫”本质系数据分析、筛选和提取的一项计算机技术,办案中应当结合被告人采取的技术手段、运行模式、数据属性等要素,准确区分刑事犯罪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查扣软件深入分析,仔细比对被告人获取、出售数据与被害公司存储数据,明确被告人采取突破网站技术防护措施手段,非法获取服务器中存储的保密数据的犯罪事实,确定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保障被害单位权益,延伸社会治理职能。检察机关通过部分证据开示,结合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同步做好家属代为退赔工作,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听庭评议,听取意见,并通过媒体报道、企业回访等途径做好数据安全防范宣传。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检察机关应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结合办案适时开展企业数据合规工作,实现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相统一;积极会同公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向互联网企业提示安全风险,督促网络安全自我监测,切实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依法依规收集使用数据,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在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既要探索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利用,赋能城市建设,更要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人民权益。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合法流转,发挥数据聚合能量,共同维护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