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某女星代孕两娃还弃养?关于代孕,法院这么判

近日,关于某女星的“代孕弃养”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新闻舆论的强烈关注和社会的热烈反响,直到今天一度成为广大网友讨论的重要议题。

今天和大家一起聊聊代孕这个事,

一起分享与君共同探讨。


目前,我国对于代孕事项的法律规定尚存在诸多空白,本文通过对相关真实案例的收集分析,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代孕纠纷案件的审判规则进行了特别梳理。

1. 代孕行为在我国不具有合法性

代孕行为颠覆了夫妻结合自然孕育后代的传统模式,其本质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人类社会延续的自然规律,违反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公序良俗原则。

2. 代孕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规制多从民事行为角度入手

我国目前针对代孕行为的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仅针对了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的违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刑法上也没有直接对应的罪名。对非医疗机构实施的代孕(如个人代孕),尚无任何处罚措施。

鉴于代孕行为是基于公民生育愿望的行为,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3. 代孕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鉴于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针对代孕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实施代孕行为的主体权利义务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法院将根据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代孕行为所涉及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核心在于扰乱了原本清晰的亲子关系,使得意向父母、代孕方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此基础上引发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权、继承权等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针对代孕行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则:

(1)代孕所生子女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

(2)代孕母亲所生子女,一般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3)婚姻关系中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的一方,如主观上有将代孕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意愿,并有抚养教育事实的,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离婚后,离异夫妻一方对于在生理上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代孕子女,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