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辩护律师对外公开辩护词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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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了复旦投毒一案,半个月后,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唐志坚向外公开了长达3万字的辩护

复旦投毒案辩护律师对外公开3万字辩护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复旦投毒一案,这场从早上开庭,持续到深夜的庭审,以法院择期宣判结束。半个月后,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唐志坚向外公开了辩护词,辩护词长达3万字。由于辩护词字数太长,读者这里阅读的是唐志坚律师提供的简洁版 ,完整版请点击唐志坚律师的腾讯长微博。唐志坚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唯一排他的证据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林森浩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亦不能证明林森浩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必然导致了黄洋的死亡,更不能证明黄洋喝下的就是二甲基亚硝胺,退一步说,即使黄洋喝下的是二甲基亚硝胺,也不能达到足以致死的剂量,不能排除黄洋因自身体质原因、治疗过程中药物性肝损伤等可能的因素而导致死亡,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号:(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

二 审 辩 护 词

辩护人将五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森浩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唯一排他的证据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林森浩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亦不能证明林森浩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必然导致了黄洋的死亡,更不能证明黄洋喝下的就是二甲基亚硝胺,退一步说,即使黄洋喝下的是二甲基亚硝胺,也不能达到足以致死的剂量,不能排除黄洋因自身体质原因、治疗过程中药物性肝损伤等可能的因素而导致死亡,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推理论证大致可以归结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剧毒,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致使黄洋喝了含有剧毒的水并且产生了死亡的结果,故此林森浩主观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行为导致了黄洋死亡的必然结果,得出林森浩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就此展开论述:

(一)一审认定被害人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实认定不清,其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疑,鉴定程序违反相关的规定。

1、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安尸检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毒物检测报告,均违反了法定程序,此类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公安0587号毒物检测报告”在黄洋的尿液样本中检验到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结果缺少质谱图来佐证,且与“司鉴所111号检验报告”相矛盾,据此认定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缺乏直接的依据。

3、认定林森浩所投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所投的毒物就是二甲基亚硝胺。

(1)根据二甲基亚硝胺的特性,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在黄洋的尿液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科学依据。

(2)根据吕某某等人的大鼠实验结果分析,不能确定该实验所购的化学品就是“二甲基亚硝胺”。

(3)从购买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比较看,也不能确定所购的化学品就是“二甲基亚硝胺”。

(4)饮水机、杯子、桶盖封口处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也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的物理属性。公诉机关未提供检测的质谱图,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4、辩护人认为鉴定人陈忆九出庭的证言没有作出排他的死因认定,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

(二)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审查认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三)退一步说,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亚硝胺,黄洋咽下的剂量很低,远远达不到常规致死的剂量。

(四)关于林森浩投毒的动机

1、结合一审法院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动机没有给出依据,只有通过公诉机关指控的立论基础来揭开林森浩所谓的“杀人动机”。

2、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林森浩没有对黄洋有怀恨之心,而是同寝室关系不错但“不很铁”的室友,没有其他矛盾,只有生活中常见的小的过节,但不致于为生活中小的过节而要去故意杀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基础。

(2)公诉机关指控,林森浩因读博找导师被婉言拒绝、因对跨专业读博不如意、因家庭经济问题放弃读博而就业、因黄洋考博成绩非常突出、因被实习单位博导公开批评等等,主观臆断的得出“被告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心理,其结论是非常荒谬的。
    (3)林森浩对黄洋投毒时没有要置黄洋于死地的心理。首先,林森浩对于多少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能致人死亡没有概念的。其次,大鼠注射稀释后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率不高。再次,林森浩认为黄洋肝部受损后期待能够恢复,肝纤维化是可逆的。

(4)林森浩在投毒后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心态显然不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的心态。从其心态看,不是为了如何要希望或者是放任致黄洋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没有勇气说出来自己投毒的行为。

(3)从林森浩投毒后其他行为的表现看,没有故意隐瞒黄洋黄洋的病因,也没有出现希望或者放任黄洋死亡的心态。

二、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疑的相关问题未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存疑

1、黄洋有没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者是黄洋是否自身携带肝炎病毒。

病历分析。黄洋入学时体检表缺失。

2、不排除治疗期间因用药诱导了黄洋暴发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不排除酒精对黄洋肝脏损伤的影响。

4、关于毒物检测结果相互矛盾,不足以支撑黄洋就是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三、从林森浩投毒的动机、投毒后的心态以及所造成的结果看,林森浩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无视犯罪的主观目的,以行为结果来判断行为人之罪名,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此类思路,可以抹杀任何过失犯罪。

反过来,若是认定林森浩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还有多个疑问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林森浩的犯罪手段隐蔽性,为什么林森浩在投毒前不去查询相关的毒物以及毒物的检测方法?

林森浩若是对毒物非常了解,为什么事后还要去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资料?

为什么林森浩不去选择无色无味的毒物去杀害人?

为什么林森浩投毒前后不去查询如何逃避法律制裁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林森浩不避讳别人,拿着显眼的、装着毒物的黄色袋子大摇大摆和同学一起走向寝室?

为什么林森浩投毒后,在宿舍时不去再次清洗饮水机和水桶去销毁证据?

多少个为什么,质问的就是为什么不去反过来思考?这些都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有罪推定,才会导致如此的一审判决结果。如果反过来思考,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无罪推定,也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疑罪从无,那么一定会重视黄洋死亡的原因与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是不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定会重视鉴定检测的法律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一定会对毒物检测的质谱图高度重视分析,一定会对林森浩的投毒剂量和黄洋咽下的剂量作深入的分析论证,一定会在分析林森浩投毒的动机上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准确的指控和定罪。

四、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管辖的规定

五、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规定,林森浩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我们期待,二审法庭会给出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唐志坚律师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