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2022-03-23 17:24 684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为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地方政府资金来源 按照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下同)。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筹安排本级资金,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同时,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二、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准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财政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续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1“廉租住房”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填列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安排用于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资金支出,填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续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702“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相关租金收入统一填列10301430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